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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产品展示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所出资企业评估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a8直播免费    发布时间:2025-08-03 21:02:13
详细介绍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监管,提高资产评定估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权属企业,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涉及的资产评定估计项目。

  第四条企业资产评定估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落实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经区管委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定估计项目,由区国资局负责核准。

  (一)所出资企业以及它权属企业批准的公开转让账面净值不超过企业净资产20%且评估值100万以下(含100万)的资产;

  第八条核准或备案单位出具的国有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核准表、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由区国资局负责核准或备案的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按产权关系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区国资局办理核准或备案。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以下经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

  (一)同一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出资企业以及它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股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股企业以及它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资产评定估计,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做评估。针对不同的经济行为,资产评定估计委托主体按以下要求确定: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出资人委托;

  (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四)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定估计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的股东委托评估;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评估,并依照其产权管理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积极努力配合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八条资产评定估计结果须在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非国有资产接受单位主要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或企业网络站点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企业在使用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时,要最大限度地考虑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载明的假设和限定条件及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假设条件和限定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原评估结果不能作为相应经济行为的作价参考依据时,企业应当聘请资产评定估计机构重新评估或进行一定调整。

  第二十条资产评定估计报告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因适用性受限或者操作条件受限等原因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需核准的资产评定估计项目,企业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向区国资局报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资产评定估计范围的确定情况、选择资产评定估计机构的情况(包括条件、程序及拟选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第二十二条企业收到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所出资公司进行审核,所出资企业对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对资产评定估计结果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并填报企业资产评定估计项目审核表(见附件1)。审核内容: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十三条办理资产评定估计核准的,所出资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区国资局提出核准申请;办理资产评定估计备案的,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区国资局或所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一)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核准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开展经济行为目的及批准情况,资产评定估计工作情况,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账面值和评估值,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等);

  (四)资产评定估计机构提交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定估计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一)资产评定估计项目备案报告文件(报告文件内容应包括开展经济行为目的及批准情况,资产评定估计工作情况,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账面值和评估值,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等);

  (二)《国有资产评定估计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定估计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4);

  (四)资产评定估计机构提交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定估计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二十六条区国资局收到资产评定估计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区国资局或所出资企业收到资产评定估计备案申请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备案。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评审专家由区国资局或企业根据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情况和回避原则公开选取,人数不可以少于1名。重大的资产评定估计项目,评审专家人数不可以少于3名。评审结果为否定性评审结论意见的,区国资局及企业不可以采用相关资产评定估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与资产评定估计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定估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区国资局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资产评定估计项目进行抽查。

  (三)公司可以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应严格履行资产评定估计项目管理职能,对报区国资局核准、备案的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提出审核意见。不得自行扩大备案管理范围,不得下放备案权限。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建立企业资产评定估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评定估计项目内部审核机制,规范审核程序,并及时将企业资产评定估计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应做好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汇总分析资产评定估计工作数据。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核准、备案情况及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区国资局。

  第三十三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国资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三)向资产评定估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定估计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定估计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受托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在资产评定估计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区国资局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可以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定估计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有关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对资产评定估计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区国资局能要求企业不可以再委托该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定估计业务。

  第三十七条区国资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资产评定估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该评估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已获批准,资产评定估计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程序合规、合法,评估内容规范,有关的资料完整齐备,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合规,同意该评估报告(报送区国资局)进行备案。(内容仅作为参考)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上的约束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拥有相对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一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上的约束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拥有相对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一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2023-37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定估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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