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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8直播免费    发布时间:2025-03-30 03:17:11
详细介绍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七次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上的水准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涉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化项目。

  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公共类项目和专业类项目。公共类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全局性、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专业类项目是指专业基础设施、专业软件开发及其相关运维、系统业务运营、第三方服务等,市相关的单位在其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一)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负责制定贵港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设计、项目建设年度工作规划以及有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云网资源管理,规划、分配公共基础设施资源,建立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并动态更新,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监管、验收、效能评估等管理工作。

  (二)市信息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及运维公共类项目,对全市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提供技术支撑,配合自治区建设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

  (三)市相关的单位负责提出专业类项目的需求、方案编制、建设实施等,统筹协调本系统本领域信息化建设管理,最重要的包含项目的申报、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市委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网络安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对AI等新技术新应用报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进行合规性审查。

  (七)市委机要保密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信创建设方案审核备案,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审核备案。

  第五条市相关的单位依照国家、自治区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全市数字贵港建设发展总体设计,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年度计划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六条市相关的单位应加强与上级单位沟通对接,加强统筹整合,做好增量系统和存量系统的有效衔接,结合实际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未纳入本单位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和安排资金。

  第八条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重大战略规划,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以及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设计和项目建设年度工作规划等,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第九条总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系统业务运营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审批制管理。

  总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系统业务运营类项目,总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的运维项目、第三方服务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总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备案制管理。

  (一)方案编制。公共类项目由市信息和政务服务中心围绕数字政府建设的公共类需求,编制公共类项目建设方案,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提出立项申请。专业类项目由市相关的单位依据业务需求,编制专业类项目建设方案,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提出立项申请。项目建设方案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深度。

  (二)组织评审。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组织并且开展技术审查、数字资源整合、云网资源分配及造价初核等工作,出具评审意见。

  (三)资金审核。市财政局组织并且开展资金审核,出具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资产金额来源、分年度安排计划等意见。

  (四)批复立项。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综合各方意见,对达到立项条件的批复立项。

  (一)评审期间,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项目重新作出部署的;

  第十二条采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或使用单位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备案。建筑设计企业或使用单位应参照审批制项目对其系统安全、数据共享、知识产权等要求做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网络安全方案、信创建设、密码应用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所需资金应与建筑设计企业年度预算相适应。涉及财政新增资金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使用单位应在申请立项审批或备案前征求市财政局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立项或备案程序。属于事前绩效评估范围的,建筑设计企业或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在申请立项审批或备案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通过市财政局审核。涉及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分级承担资金,并加强与已有项目的衔接。

  第十四条下一年度开展的项目原则上应于本年度9月底前完成立项审批或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原则上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对于有明确要求或者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要开展建设但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经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与市财政局出具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重大信息化项目开展前应征求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信息资源目录、网络安全方案、信创建设方案、密码应用方案及其评估报告、安全可靠是项目审批必要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以及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构建技术措施和服务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网络安全配套设施、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保密设施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应对重点项目的实施进行抽查、巡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解决。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备案。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原确定的年度建设、运维方案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第二十三条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要提交验收申请,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信创备案证明、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包括结论为通过的方案密码安全性评估报告备案证明、结论为符合或基本符合的系统密码安全性评估报告备案证明)等材料,由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组织验收。采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至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图纸、测试文档、数据资源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对新建的软件开发类项目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做好项目源代码、源代码说明以及软件使用方法、操作步骤、用户手册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需要开展第三方测评测试的,需对第三方的资质进行审核。第三方测评机构需对项目功能性、安全性、兼容性等进行必要的测试。同时,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提供第三方测评测试报告作为项目合同验收的必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申请延期验收不超过3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根据项目验收材料和实际验收情况,综合各方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意见。

  (一)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技术路线、主要指标不一致的。

  (二)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到预期效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消除的。

  (十一)项目文件未按照项目档案标准规范整理归档,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三十一条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2—24个月内开展效能评估,重点评估运行效率、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应用效果等,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运维费用安排和建筑设计企业后续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效能评估、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依法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监督,确保符合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要求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3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贵港市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贵政办发〔2017〕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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