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价格涉及的几个10%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能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详细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7 号
第二十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 方案等出现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理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能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5〕482号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 变设计的具体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国家 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大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 件出现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问题造成原核定 概算不能够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 概算。
(二)由具备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 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能解决 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持续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另外的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七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 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 计方案等问题导致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 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 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 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 算内投资解决。
第十八条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 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 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 关进行审计。
《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理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能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五)因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供货单位等问题导致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依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上一篇: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下一篇:广东广州审计机关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